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软件使用参考--计算期的选取(三)各行业关于计算期选取的规定
3、国家及其他行业关于计算期选取的各种规定及实际应用
3.1 国家有关规定
2006年出版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中关于计算期的规定如下: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建设期应参照项目建设的合理工期或项目的建设进度计划合理确定;运营期应根据项目特点参照项目的合理经济寿命确定。”
“......运营期一般应以项目主要设备的经济寿命期确定。项目计算期应根据多种因素综合确定,包括行业特点、主要装置(或设备)的经济寿命等。行业有规定时,应从其规定。”
“项目计算期的长短主要取决于项目本身的特性,因此无法对项目计算期作出统一规定。计算期不宜定得太长一方面是因为按照现金流量折现的方法,把后期的净收益折为现值的数值相对较小,很难对财务分析结论产生有决定性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时间越长,预测的数据会越不准确。”
3.2 各行业的有关规定及实际应用
如煤炭行业的方法与参数规定,财务评价的计算期一般不超过20年,而实际上项目矿区的可开采储量一般远大于20年的开采量。
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实施细则中规定:
“……煤炭行业认为,一般情况下生产期以不超过20年为宜。矿区建设项目的计算期不宜超过30年,建设期超过15年的,可按建设期加15年生产期计算。矿井或露天矿(含带选煤厂的矿)计算期一般不超过25年,独立选煤厂及其他单独评价项目的计算期可按20年计算。
对第一开采水平(投产水平)服务年限小于上述规定但大于或等于15年的矿井,一般可按第一开采水平(投产水平)服务年限确定计算期。
对间隔时间较长的分期建设项目,一般只对一期(前期)工程进行评价。
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其计算期可按项目合理经济寿命周期(服务年限)或投资各方的合作期限确定。”
计算期也不宜过短,如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固定的情况下,会有一个投资回收期,计算期的选取应大于等于投资回收期?。
矿产资源类项目的计算期,主要考虑项目设计开采年限。
石油开采行业与矿产资源的开采类似,都是由本项目设计开采量,确定投资主体工程及主体设备经济寿命,采用20-25年的项目计算期。
铁路项目的计算期选取一般为25-30年。
公路项目的计算期选取一般为25-30年。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参数第二版》规定邮政项目及土建项目的计算期以20年为宜,电信通信建设项目计算期一般为15年。
有些项目的运营寿命更长,如水利枢纽,其主体工程是永久性工程,其计算期根据项目评价要求确定,如何确定各项目各有理由,不够统一。但其行业内部通行的规定为,对设定计算期短于运营寿命期较多的项目,计算内部收益率、净现值等指标时,为避免计算误差,可采用年金折现、未来值折现等方法,将计算期结束以后年份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折现至计算期末。
1993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中提出:“......有些折旧年限很长甚至是永久性的工程项目,如水坝等,其计算期中的生产(使用)期可低于其折旧年限,此时在现金流量表中最末一年回收固定资产余值栏内填写该年的固定资产净值。”